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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委托合同精简[完整版]

原文链接:https://www.thriftron.com/laws/ws/49472.html

甲方:

地址:

法人代表:职务:

电话:

乙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请乙方的律师为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合同:

一、乙方委派律师为甲方的专项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利。

二、专项法律服务的工作范围:

1、为甲方提供有关法律咨询;

2、为甲方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乙方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工作时间、地点,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四、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均有承担保密责任的义务。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为其起草、修改的合同、出具的法律意见及其他法律文书透露、提供给他人。

五、甲方向乙方支付专项法律服务费人民币万元。

六、如甲方乙方律师代理进行诉讼或仲裁,律师代理费双方另行协商。

七、如乙方律师受甲方异地出差,乙方律师出差期间的相关费用(含交通费、差旅费和各项杂费)由甲方另行支付。

八、甲方应向乙方律师如实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如甲方故意隐瞒案情或提供虚假不实材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负责。

九、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日期:日期:

法律7

委托人(甲方):

地址:电话:

受托人(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就下列法律服务事项达成一致,于20__年__月__日订立本合同。

1、法律服务范围:甲方乙方处理下列法律事务:纠纷一案

2、权限:甲方授予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的权限为下列第()项范围:

(1)一般诉讼/仲裁代理。

(2)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参加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反(仲裁)申请,并代为签收有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3)代为参加执行、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执行和解、代收取执行款项并代为签收有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3、承办律师及助理:

(1)乙方接受甲方的,指派律师、律师为本事务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可将本事务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助理人员或其它律师协助完成;

(3)若律师因合理原因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承办本事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

4、律师费: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律师费为:先预收元,剩余的代理费数额按照判决数额的﹪收取(不含预收律师费)。

5、其它费用:双方约定:市内交通、文印费用按元包干使用(异地交通、住宿、通讯、转审计、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证据的费用另按实际支出结算)。

6、乙方及律师的义务:

(1)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3)及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本事务的进展情况;

(4)律师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

(5)律师无权在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其它费用以外再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其他款项;

(6)乙方和律师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定或约定应向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供的除外)。

7、甲方的义务:

(1)与乙方和律师诚实合作,向乙方和律师如实提供与本事务有关的资料、证据,如实陈述与本事务有关的情况;

(2)如与本事务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律师;

(3)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律师;

(4)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它费用;

(5)向乙方和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规定相冲突。

8、证据和财物:

(1)由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原件或原物,所有权属于甲方,除已依法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且已由其归卷的外,可由律师归还甲方。

(2)乙方和律师因代理案件执行所得或其它受托代收所得的财物,应由乙方和律师在合理时间内移交甲方。甲方拒绝接收、或因无法通知乙方而未移交的,甲方可予代保管或提存(保管期间的费用及提存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再要求移交的,不计利息及意外损失。

9、完成受托事务: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即视为本合同乙方完成受托事务;

A、属诉讼/仲裁/执行代理的:

(1)本案本审次送达判决/裁决书、调解书或撤销诉讼、驳回起诉、执行终止裁定书;

(2)双方当事人案外和解;

(3)甲方解除合同、撤销;

B、属非诉讼事务的:

(1)对方完成了满足甲方要求的行为;

(2)甲方向对方作出了新的要约或承诺致使受托事务成为不必要;

(3)调查或谈判对象灭失或终止;

(4)其它依照法律或约定或惯例应视为乙方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情形;

(5)甲方解除合同、撤销;

10、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

(1)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且延期超过十五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2)若甲方要求达到的目标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在受托处理本事务过程中发现甲方有故意隐瞒事实或虚假作证等妨碍乙方正常完成受托事务的能力之情形,有权中(终)止提供法律服务。

本合同因上列情形而解除时,甲方应当全额支付本合同约定费用。

11、违约和赔偿:

(1)甲方未按期支付律师费及其它费用的,每逾期1天,按欠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另行支付滞纳金给予乙方。

(2)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其它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乙方负连带赔偿责任。

(3)签订本合同后,在甲方未着手办理事务之前,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按本合同约定金额的50%计收违约金;甲方已着手办理的,应当全额支付本合同约定费用。

12、不保证:乙方和律师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断或咨询意见,均不可理解为乙方或律师就受托事务的结果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

13、其他约定:

14、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8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咨询事项

上述法律纠纷咨询的事项包括:详见《法律咨询报告纲要》列明的问题(附件一)。

第二条咨询成果的提交方式及事项的完成期限

乙方的咨询成果须以书面的形式提交。提交的期限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含签订日)。

第三条咨询费用及付款方式

1.咨询费采用包干式收费办法,总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咨询费包括律师费、专家论证费、差旅费、翻译费、文书制作费及其他为完成本合同事项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咨询费的构成详见《收费预算构成及其说明》(附件二)

2.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60%即¥_________元,提交成果时支付40%即¥_________元。

第四条甲方承诺:

1.为乙方开展工作提供相关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咨询费用;

3.签收乙方提交的文件;

4.对必须由甲方协助的事务,提供协助。

第五条乙方承诺:

1.勤勉尽责,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接受法律纠纷对方当事人关于本咨询论证项目的;

2.专家咨询前,报甲方确认专家名单;

3.签收甲方提交的文件;

4.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完成事项。

第六条乙方所提交的报告仅供甲方未解决权益争议之用。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能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

附件一法律咨询报告纲要(略)

附件二收费预算构成及其说明(略)

法律9

建立在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基础上

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也是出于愿意为人服务,能够完成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其基于对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因此,在中,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人的同意,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受托的事务。同时,在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对他方产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随时终止。

标的是处理事务

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人为受托人处理事务。关于事务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没有将事务限于法律行为,因而解释上应不限于法律行为。但是,应当指出,事务的范围也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事务必须是人有权实施的,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受托人以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事务

受托人处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因此,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人承受。这是与行纪合同、承揽合同、居间合同等类似合同的重要区别。

在有些情况下,受托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人披露第三人,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人作为相对人的,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如约定收取报酬,则为有偿合同。如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当事人双方又没有约定给付受托人报酬的,则为无偿合同。

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自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时即成立,不以物的交付或当事人实际履行行为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为诺成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合同采用何种形式,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无论是否有偿,均为双务合同。在无偿的中,人虽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但其仍负有其他义务,如支付费用、接受事务的结果、赔偿损失等,这些义务与受托人的义务是相对应的。因此,无偿的也是双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