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女,2___年1月10日出生,汉族,__省__县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__村_区_号楼。
李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编号为(20__)_民一初字第1019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李于2___年5月开始共同生活,于2___年举家搬迁到北京市工作、生活,至今申请人和李离开__省__县已6年有余。申请人与李从2___年10月入住自购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__村_区_号楼,至今亦已近__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北京市海淀区是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李作为原告起诉与申请人离婚,应向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是北京市海淀区,并非__省__县。因此,贵院受理李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李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没有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__省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