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时候为了企业更好的发展,企业和企业之间同样会有合伙合作的,在这个时候可能也离不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所以合作合伙的企业需要共同签订这种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双方的合伙合作方式,合作期限,合作以后的分红情况,亏损以后的承担问题也都会体现在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里的,其实除了这些信息以外,双方应该承担哪些义务,拥有哪些权利,出现违约和纠纷以后解决这些纠纷的问题同样会出现在这种协议书中的,而且也需要双方共同遵守。
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号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合伙目的:______________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出资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第五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合伙人共____个,分别是:______________
1、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____街________号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身份证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
以货币形式出资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缴清。
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____街________号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身份证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
以货币形式出资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缴清。
2、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街________号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身份证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
以货币形式出资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缴清。
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______________
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担:______________
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二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______________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______________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三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四条执行事务合伙以人可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
(一)应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委派其他人代表本合伙企业对外进行业务联系;
(三)制定合伙企业的经营计划,财务计划;
(四)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人事任命、报酬事项;
(五)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事务合伙人如违反本合伙协议以及越权行事,其他合伙人有权提出异议;合伙人提出的异议未纠正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终止其执行合伙事务,并实行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决定企业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______________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布死亡。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______________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十五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
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第十九条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XX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布死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
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二十四条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二十五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本合伙企业必须保证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及相关责任:______________
有限合伙人入伙,需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人伙对入以前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九章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八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______________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九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合伙的营业期限为________年,从合伙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三条本协议登记机关留存一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复印件),企业留存一份(复印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样式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合伙企业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合伙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合伙人的姓名及家庭住所:_________
第三条?企业依法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合伙期为_________年。
第四条?企业名称为:_________
企业住所:_________
第五条?本企业由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第二章?合伙目的及经营范围
第六条?合伙的目的、宗旨:共同劳动、共同经营、互利互惠。
第七条?经营范围:_________
第三章?出资方式、数额、期限和盈亏分担方法
第八条?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和数额为:
(一)以_________(此处填出资方式,如常货币或实物)出资,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占_________%。
(二)以_________出资,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占_________%。
第九条?各合伙人应当在本协议签字、申请注册登记前,按照前条约定的数额比例足额缴付各自的出资。
第十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第四章?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一条?合伙人共同委托一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委托为本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
第十二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由出资大的为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第十三条?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争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八)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九)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第五章?入伙与退伙
第十五条?入伙
(一)新合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二)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三)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退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的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第十九条?合伙企业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而发生登记事项需变更或重新登记的,应于作出变更决定或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六章?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三)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五)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六)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人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决定后十九日内由全体合伙人或者指定一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第二十二条?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七章?违约责任及合伙人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擅自退伙,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个别伙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不履行出资义务,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第二十五条?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对本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经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在企业注册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合伙人各执一份,工商局一份。
合伙人(签字):_________????合伙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合伙目的:
第二条?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共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四条?合伙企业经营场所:
第五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出资总额:??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一)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住所:?????????;
出资方式:?????计人民币???万元。
(二)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住所:?????????;
出资方式:?????计人民币???万元。
(三)合伙人于??年???月???日前缴付出资。?出资额没有实际缴付的,不能算合伙人已经出资。
出资额中以实物出资的;合伙企业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实物过户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出资额中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合伙企业应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知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分担亏损;
(三)有优先受让其他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和优先购买合伙企业的新增资金,但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四)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合伙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
(六)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七)合伙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九条?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一)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委托合伙人???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共??名;
(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三)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对合伙企业事务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第十条?合伙人入伙、退伙。
(一)合伙企业如有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二)合伙人退伙,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合伙人擅自退伙后,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四)此条款未详尽的,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六章执行。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伙企业解散时,依据《合伙企业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表;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天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_____机构申请_____及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二)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合伙人签字后,自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名:?????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签名:?????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合伙企业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合伙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合伙人的姓名及家庭住所:_________
第三条?企业依法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合伙期为_________年。
第四条?企业名称为:_________
企业住所:_________
第五条?本企业由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第二章?合伙目的及经营范围
第六条?合伙的目的、宗旨:共同劳动、共同经营、互利互惠。
第七条?经营范围:_________
第三章?出资方式、数额、期限和盈亏分担方法
第八条?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和数额为:
(一)以_________(此处填出资方式,如常货币或实物)出资,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占_________%。
(二)以_________出资,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占_________%。
第九条?各合伙人应当在本协议签字、申请注册登记前,按照前条约定的数额比例足额缴付各自的出资。
第十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第四章?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一条?合伙人共同委托一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委托为本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
第十二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由出资大的为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第十三条?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争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八)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九)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第五章?入伙与退伙
第十五条?入伙
(一)新合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二)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三)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退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的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第十九条?合伙企业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而发生登记事项需变更或重新登记的,应于作出变更决定或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六章?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三)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五)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六)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人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决定后十九日内由全体合伙人或者指定一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第二十二条?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七章?违约责任及合伙人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擅自退伙,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个别伙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不履行出资义务,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第二十五条?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对本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经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在企业注册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合伙人各执一份,工商局一份。
合伙人(签字):_________????合伙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样式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合伙目的:
第二条?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共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四条?合伙企业经营场所:
第五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出资总额:??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一)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住所:?????????;
出资方式:?????计人民币???万元。
(二)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住所:?????????;
出资方式:?????计人民币???万元。
(三)合伙人于??年???月???日前缴付出资。?出资额没有实际缴付的,不能算合伙人已经出资。
出资额中以实物出资的;合伙企业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实物过户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出资额中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合伙企业应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知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分担亏损;
(三)有优先受让其他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和优先购买合伙企业的新增资金,但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四)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合伙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
(六)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七)合伙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九条?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一)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委托合伙人???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共??名;
(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三)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对合伙企业事务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第十条?合伙人入伙、退伙。
(一)合伙企业如有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二)合伙人退伙,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合伙人擅自退伙后,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四)此条款未详尽的,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六章执行。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伙企业解散时,依据《合伙企业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表;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天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_____机构申请_____及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二)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合伙人签字后,自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名:?????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签名:?????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合伙目的: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共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合伙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合伙企业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出资总额:___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一)合伙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住所:_________________;
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万元。
(二)合伙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住所:_________________;
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万元。
(三)合伙人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前缴付出资。_________________出资额没有实际缴付的,不能算合伙人已经出资。
出资额中以实物出资的;合伙企业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实物过户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出资额中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合伙企业应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知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分担亏损;
(三)有优先受让其他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和优先购买合伙企业的新增资金,但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四)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合伙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
(六)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七)合伙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九条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一)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委托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共_________________名;
(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三)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对合伙企业事务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第十条合伙人入伙、退伙。
(一)合伙企业如有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二)合伙人退伙,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合伙人擅自退伙后,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四)此条款未详尽的,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六章执行。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伙企业解散时,依据《合伙企业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表;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天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及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一式_________________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二)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合伙人签字后,自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合伙目的: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共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合伙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合伙企业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出资总额:___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一)合伙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住所:_________________;
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万元。
(二)合伙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住所:_________________;
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万元。
(三)合伙人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前缴付出资。_________________出资额没有实际缴付的,不能算合伙人已经出资。
出资额中以实物出资的;合伙企业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实物过户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出资额中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合伙企业应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知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分担亏损;
(三)有优先受让其他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和优先购买合伙企业的新增资金,但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四)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合伙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
(六)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七)合伙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九条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一)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委托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共_________________名;
(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三)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对合伙企业事务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第十条合伙人入伙、退伙。
(一)合伙企业如有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二)合伙人退伙,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合伙人擅自退伙后,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四)此条款未详尽的,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六章执行。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伙企业解散时,依据《合伙企业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表;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天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及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一式_________________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二)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合伙人签字后,自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______人,为经营_________________而缔结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根据下列条款组建合伙企业。
第一条组织形式、企业名称、经营场所、合伙期限、经营范围
1.组织形式: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相关配套规定组建合伙企业。
2.企业名称:全体合伙人以____________名义从事经营。
3.经营场所:全体合伙人的主要经营场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合伙期限:合伙关系从本协议签订之时发生,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终止。非因下列原因,不得提前终止:(1)提前达到本协议预期的目的;(2)某一合伙人死亡、精神错乱、破产之后,其他合伙人不愿维持合伙关系;(3)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
5.经营范围;全体合伙人共同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项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同意并由营业执照所载明的内容为准。
第二条出资
1.全体合伙人出资总额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每一合伙人已按下列的种类、数量履行出资义务。
出资人姓名
出资种类
出资额
占出资总额的百分比
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为了扩大经营规模而有必要追回投资时,各合伙人自接到通知后____________日内,按上表所列的比例追回出资数额。以上出资为合伙人共有财产。
2.合伙人除参与盈余分配外,不得因出资而要求其他报酬。
3.合伙人的股权不得转让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4.合伙人退伙时按退伙时的财产状况,根据本协议载明的出资比例和退伙人是否履行追回投资的义务返还出资。不能用实物返还的,应当允许折价返还现金。
5.退伙人出卖已返还的财产时,本协议当事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条盈余分配
1.盈余是指每一会计年度内的营业总收入减去成本,并按营业总收入的________%,提前后备基金后的纯利润。
2.纯利润的________%,按出资比例分配。
纯利润的________%,按工作量分配(工作量根据不同工种,由内部工作承包合同规定)。
纯利润的________%,作为福利费用,按人数平均分配。
3.本协议当事人均享有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
4.盈余分配方案连同每会计年度经营收支明细帐,在会计年度终止前的一个月公布。
5.合伙人在分配方案公布之后,实施之前,可对分配方案和帐目进行审核,任何人对分配方案持有异议,应由合伙人全体会议讨论裁决。
第四条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
1.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参与。若有争议,依半数以上的主导意见决定。合伙人无论出资数额大小,每人对合伙事务仅有一票表决权。
2.全体合伙人推选____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负责人根据过半数的主导意见制定执行方案,主管执行过程中的一切事务;负责人亦可提出经营方案,制定经营计划,交全体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3.在合伙事务范围内,每一合伙人(或合伙负责人)都可以代表全体合伙人对外开展业务,每一合伙人(或合伙负责人)在经营业务范围内的活动由全体合伙人负责。
4.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应像对待本人的事务一样慎重。
5.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的劳动报酬由内部工作承包合同规定,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从经营体内索取回扣。
6.合伙人有权在每月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日查阅帐簿,主管财会的合伙人不得拒绝。
第五条合伙债务的分担
1.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所定的盈余分配比例(或出资比例)分组合伙债务,合伙人接到履行债务通知后应于___________日之内,将各自所应分担的份额,交给主管财会的合伙人。
2.新的合伙人对他加入合伙前的合伙债务应按核定的出资比例和盈余分配比例分担清偿(或不分担清偿义务);退伙人对退伙时已存在的合伙债务,不论到期与否,都应承担清偿义务。
第六条入伙与退伙
1.接纳新的合伙人须由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在本协议存续期间不得声明退伙,但出现下列情形除外:(1)本协议第一条第四款所列的提前终止原因;(2)合伙经营连续在__________月内出现亏损;(3)一半以上的合伙人在表决中对合伙经营投不信任票。
或者用下列规定:
合伙人可以声明退伙,但在退伙前一个月应以书面形式向其他合伙人转达退伙意向。
3.退伙时按本协议第七条规定进行清算。
第七条合伙的终止
1.无论合伙关系因何种原因终止,都应即时向全体合伙人公布资产负债表。
2.终止时的清算程序如下:(1)清偿合伙债务;(2)结清未付工资;(3)返还出资;(4)分配盈余。
(此项在没有规定存续期的合伙关系中,作为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案。)
第八条其他
1.合伙会计年度从每年______月_____日开始,至同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合伙所有的明细帐目应充分显示合伙的经营状况、资金周转状况和纳税情况。
3.合伙负责人应在年终将年度资产负债表和经营报告的复印件交送每个合伙人,如果合伙人在收到上述复印件之后的一个月内没有向合伙负责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反对意见,推定他对该年度的经营状况没有异议。
4.合伙人以商号的名义开列银行帐户,银行支票和期票应由合伙负责人与主管财会的合伙人共同签署。
本协议缔约人签名:__________
缔约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注册地址
第五条企业名称:
第六条注册地址:【】
第三章合伙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
第七条合伙目的:
7.1繁荣市场经济,通过合法经营实现资产增值;
7.2各有限合伙人用募集的万资金通过认购增资的方式取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权(详情见附件)。
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及咨询(以工商核准登记的为准)。
第九条合伙经营期限
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二十年,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经普通合伙人决定,可以延长。
第四章合伙人及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期限
第十条合伙人姓名、住所(址)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认缴比例
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万元)
缴付期限
认缴比例(%)
总计
现金
第五章收益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二条收益分配
12.1各合伙人按照各自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12.2合伙企业的收益包括从公司取得的分红款和减持公司股份而取得的转让款。合伙企业的收入在扣除经营管理成本和费用后形成合伙企业的收益。
第十三条亏损分担:
13.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3.2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六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合伙事务的执行
14.1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普通合伙人刘倩为本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人发生变更的,全体合伙人应签署修订后的合伙协议。
14.2执行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人执行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亏损和民事责任由合伙企业承担。
14.3执行合伙人的权限和责任如下:
14.3.1决定有限合伙人的入伙事宜;
14.3.2决定本合伙协议的修订和补充;
14.3.3决定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份额向执行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或第三人转让、减资退伙(以下统称为“退伙”)事宜;
14.3.4决定合伙企业对公司股权(出资)的减持方案和合伙企业的分红方案;
14.3.5决定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或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14.3.6应当在每年度前三个月内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前一年合伙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第七章有限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
第十五条入伙
15.1入伙分为增资入伙和受让份额入伙两种方式。合伙企业有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时,须经执行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执行合伙人应向新合伙人告知本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15.2入伙的新有限合伙人与原有限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退伙
16.1退伙分为减资退伙和转让份额退伙两种方式。
16.2有限合伙人根据执行合伙人的决定向执行合伙人、其他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时,需签订相应的转让协议。
16.3有限合伙人未经执行合伙人的书面许可,不得向非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如其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则执行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16.4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限合伙人应当退伙:
16.4.1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6.4.2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16.5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6.5.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16.5.2法律规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16.5.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16.4及16.5的情形下,对合伙人的退伙决议应当书面通知退伙人。退伙人接到通知之日,退伙生效。同时,执行合伙人有权对该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份额进行回购,回购价格按如下规则进行计算:。
公司在获得累计 万元的融资前,回购价格为(合伙人已付全部认缴出资价款+央行公布当期一年期存款定期利息);否则,回购价格为以下之较高者:(i)合伙人已付出资认缴款的 倍;或(ii)认缴出资额所对应的公司最近一轮投后融资估值的%(计算公式:最近一轮投后融资估值股权 %)。自支付完毕回购价款之日起,该方对已回购的股东股权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16.6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执行合伙人决定,可以将其除名:
16.6.1未履行出资义务;
16.6.2具有给合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16.6.3有限合伙人存在严重过错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等;
16.6.4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违反前项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人被除名后,其持有的合伙份额由执行合伙人回购,回购价格为零。
第十七条非根据本协议约定的事由,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身份不得互换。
第八章争议解决办法
第十八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中发生争议的,各合伙人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有关方应向合伙企业所在地的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第九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十九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9.1执行合伙人在经营期限内或其届满时决定不再经营;
19.2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19.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19.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条合伙企业的清算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执行合伙人故意违反法律和本协议给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有限合伙人违反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在有限责任合伙人出资后,公司同意向该有限责任合伙人授予。具体细则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其余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自合伙企业完成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全体合伙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一
各有限合伙人认购有限公司股权的补充说明
一、各有限合伙人共名,每人出资人民币万元,共募集资金万元,详情如下:
各有限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缴付期限及占投后股权比例
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万元)
缴付期限
二、经各方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上述名有限合伙人将募集到的万元人民币用于认购有限公司的出资,占投后%的股权;各有限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别占公司投后1%的股权;
三、各有限合伙人在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参照公司的章程和股权协议执行;
四、各合伙人在履行合伙协议中发生争议的,各合伙人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有关方应向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五、本附件作为有限合伙协议的一部分,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全体合伙人(签字):
年月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经营共同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__中心(有限合伙)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店坡社区店坡街29号2层B区219室。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工业、高科技、农业、房地产、旅游、公路、隧道、能源、矿山项目的投资。
第九条合伙期限为99年。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十条合伙人 ,分别是:
1、普通合伙人
姓名:_________
证件号码:
2、有限合伙人
姓名:_________
证件号码:
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一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
以劳务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 。
2、有限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 。
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个月内缴足。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普通合伙人按照企业年终利润总额的5%分配利润;有限合伙人按照企业年终利润总额的95%分配利润。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承担亏损。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人选由全体普通合伙人协商一致决定。
第十五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
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普通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二十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经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
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第二十六条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 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 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 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章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经普通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
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
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
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__公司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安山村曹家湾203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
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
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合伙期限为1年。
(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合伙人共3个,分别是:
1、朱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安山村曹家湾4组3号
证件名称:身份证,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8011;
2、朱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安山村曹家湾,
证件名称:身份证,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8013;
3:朱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安山村4组4号
证件名称:身份证,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8013;
(注:可续写)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合伙人:朱_。
以货币出资5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
总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 。
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
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个 月内缴足。
2、合伙人:朱_。
以货币出资5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
总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 。
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
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个 月内缴足。
3、合伙人:朱_。
以货币出资5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
总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 。
首期实缴出资15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
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个 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各占33.333333%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每人承担33._______%。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
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其他组织合伙人1委派其他组织合伙人2委派(注:可根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注:如果全体合伙人都执行合伙事务,此内容应删除)。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表决4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_________________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合伙方式)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条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5
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6
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退还办法)。
第二十五条退伙人对基 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 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九章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7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七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九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8
第十九条第二款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一式4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注:此条供合伙人参考,设立合伙企业必须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_____( 注:可选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合伙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___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
1、 甲方:_____ _________ _____
2、 乙方:______ ______ _________ ______ ______ 各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在中国长沙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一事,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合同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注册地址
第四条 企业名称本企业名称为:(有限合伙)
第五条 注册地址本企业注册地址为:市区路号第三章合伙目的、 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
第六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七条 合伙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业务、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以工商核准为准)。
第八条 经营期限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延长。第四章合伙人及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出资期限
第九条 合伙人的名字、名称、住所和相关资料如下表:类型姓名住所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
第十条 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期限10.1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期限如下表所示:姓名出资方式认缴金额(万元)实缴金额(万元)首期出资时间认缴比例货币实物10.2出资 额的缴付期限:
10.2.1首期缴付时间: ___年_____月_____日 ,按各合伙人认缴总金额的_____% 缴付;余下资金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10.
2.2上述缴付,由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向各合伙人发出缴资通知书,各合伙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当期出资足额缴付至本企业指定帐户。10.3认缴出资额的增加和减少:
10.3.1、本合伙企业设立的第二个财政年度后,如10.2条约定的出资缴付条件未成就,本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将通过决议并修改本协议,减少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额,解除全体合伙人认缴但因缴付条件未成就而尚未实际缴付部分的出资责任。但,下列出资不得减少:①支付本企业的管理费;②支付本企业的债务和责任;③本企业已经完成或再约定期内的交易中的投资;④对现有投资组合中继续投 资。
10.3.2本合伙企业成立后的任何时候,如因经营所需,且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增加全体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第五章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以及合伙债务的承担
第十一条 收益分配的原则1
1.1各方同意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11.1.1若有合伙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但在最晚交付期限内缴足认缴的出资额,则按各方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1
1.1.2不履行出资义务(指在本协议第10.2.2条规定的最晚缴付期限日仍未缴付出资。下同)的合伙人,其享有收益分配的出资额为己出资额扣除本协议第19.1条规定的管理费、第35.1条规定的违约赔偿金后的余额。
11.2尽管有11.1的规定,本企业仍然应当按照本协议第15.3条规定的顺序派发收益和向普通合伙人支付奖励。
第十二条 税赋 本企业因向合伙人分配收益而预先缴纳的有关税项和所得税,被视同收益分配的一部分,从合伙人资本帐户余额中扣减。
第十三条 收益分配的形式
13.1本企业的收益分配以人民币或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进行。分配任何有价证券的价值以派发当日有关部门公布的市场收盘价为计算依据。
13.2合伙人共同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 收益分配的前提
14.1在合伙企业存续期结束后,或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的更早时间,在扣除管理费后分配当期收益(包括红利和利息);
14.2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项目投资,收到出售收入后,尽快将回收的本金和收益派发给合伙人。、
第十五条 收益派发
15.1本企业的投资收益及本金须回到本企业指定银行帐户,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分配;
15.2投资收益应经独立审计机构审计确定;
1 5.3经审计确定的投资收益按本协议约定比例、按以下顺序向合伙人派发:
15.3.1首先所有合伙人按照其实际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获取年10%的收益;
15.3.2其次,提取不超过1年的管理费准备金;
15.3.3扣除上述两项提取后的余额部分,其20%奖励给普通合伙人,80%按出资比例向所有合伙人派发。
第十六条 亏损的分担16.1所有合伙人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担亏损。
16.2当各方协商一致变更出资比例时,亏损的分担根据届时实际的出资比例确定。
16.3当亏损超过全体合伙人出资时,有限合伙人不承担超过其出资额的亏损;普通合伙人须承担超过出资额以外的亏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本企业债务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企业不得对外举债。合伙债务应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当合伙 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有限合伙人在认缴出资额内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第六章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会议和投资委员会
第十八条 合伙事务的执行18.1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吴学愚为本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在该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故不再执行事务合伙人职责时,经占2/3以上出资额的合伙人同意另行选定执行事务合伙人。18.2执行合伙人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执行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和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18.3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和责任如下:18.3.1执行合伙人不能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包括 其他合伙人。下同)举债及对外担保;18.3.2对 本企业投资项目的债务责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决定投资时必须由清晰的界定,并制定适当的财务安排予以规避;18.3.3执行事务合伙人可按照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目标和市场情况选择各类投资工具;18.3.4对 各类投资的风险控制,执行合伙人应该制定具体的方案,向年度合伙人会议报告,在获得合伙人会议批准后在本年度实施;18.3.5执行合伙人每季度应将本合伙企业的各类投资的状态以书面方式向其他合伙人报告;18.3.6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权,应该由执行合伙人制定详细的管理规定予以保证;18.3.8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限。18.4执行合伙人应在以下期限内,向所有有限合伙人提交以下文件:㈠.每一季度 开始后十日内,提交上一季度本企业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简明报告;㈡.每半年开始后的十日内,提交未经过审计的半年财务报告;㈢.每一财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㈣.在有限合伙人提出要求后五日内,提交申报所得税所需的信息;㈤.项目的评估报告或投资项目结算报告完成后五日内,向有限合伙人提交。
第十九条 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的费用和报酬19.1管理费本企业按年度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合伙财产支付。19.1.1管理费标准本企业管理费按年度支付。在实现分红前,按照本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应缴出资额的2%支付管理费;本企业实现分红后,按全体合伙人实际出资额减去分红项目投资额后余额的2%支付管理费。19.1.2、未按10.2.2条约定期限缴 付出资的合伙人,须仍按其应缴出资额支付管理费。19.1.3管理费支付的时间:㈠.本企业设立第一财政年度的管理费在本企业经营执照颁发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㈡.从第二个财政年度开始,管理费在每个财政年独处的20个工作日内支付。19.1.4财政年度自1月1日始至12月31日止。19.1.5管理费的使用:管理费用 执行合伙人的所有营运费用,包括工资、房租、通讯费、差旅费,及调查、评估投资机会与项目投资清盘所需的费用。19.2其他费用本企业除向执行合伙人支付管理费外,还将支付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发生的所有其它费用,包括但不限 :㈠.筹备与组建本企业的开办费用;㈡.投资项目需要的专业律师、财务审计及其它专项服务费用;㈢.介绍投资项目的介绍人、中介机构的介绍费 和佣金;㈣.资本利得税及其它税项,及收购、出售和项目投资其它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成本;㈤.有限合伙人需要的专项报告的编制费用。19.3奖励19.3.1本合伙企业按本协议第15.3条规定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奖励。19.3.2对执行合伙人的奖励,不受全体合伙人对项目出售和处置后收入再投资的决定和约束。
第二十条 竞业禁止与豁免20.1本企业的投资达到认缴出资总额的70%时,执行合伙人可以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发起设立其他投资型有限合伙企业。20.2除22.1条情形外,执行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性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20.3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执行合伙人不得与本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 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20.4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本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本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21.1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为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应以书面委托形式确定一名代表出席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由自然人本人出席。21.2合伙人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例会,经甲方或执行合伙人提议,可举行临时合伙人会议。21.3本企业合伙人会议的表决为一人一票制。21.4以下事项应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㈠.修改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㈡.普通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㈢.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提供担保;㈣.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本企业的出资。㈤.本企业合伙期限的延长;㈥.项目收益的分配方案;㈦. 投资原则或投资范围有重大改变;21.5对前款事项全体合伙人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合伙人会议,直接做出合伙人会议决议,并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21.6以下事项,为简单多数通过事项:㈠.选择对本企业做审计的中介机构;㈡.批准对违约合伙人的处理;㈢.处理利益冲突;㈣.本合伙企业的风险控制方案。第七章合伙企业的财产及合伙人出资份额的转让
第二十一条 合伙财产22.1、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22.2除 生法律规定的情形和本协议约定的情形,且经本协议约定的程序,合伙人在本企业经营期限内,不得请求分割本企业的财产。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出资份额的转让23.1合伙人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 者部分财产份额,但转让时应当通知所有其他合伙人。23.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本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本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本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本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允许将其在本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一条 入伙25.1本企业有新合伙人入伙时,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向新合伙人告知本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5.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 任。25.3新合伙人入伙时,应按年10%的利率与原合伙人出资到位的实际时间差计算利差并向原合伙人支付。利差的支付体现为合伙人资本帐户余额的增减。
第二十一条 退伙26.1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26.1.1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26.1.2发生合伙人难 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26.1.3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让退伙:27.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布死亡;27.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27.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27.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程序按照《合伙 企业法》有关规定办理:28.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该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8.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8.3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九章合伙财产份额转让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第十章企业解散并清算
第三十一条 以下情形下,本企业解散:32.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32.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32.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32.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32.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或者被撤销;、32.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一条 清算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协议第十 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违反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35.1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10.2条约定期限缴纳出资的,应向其他守约合伙人支付其已缴纳出资的金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由守约合伙人按各自实际出资占守约合伙人实际出资总额的比例分配。违约金由执行合伙人从违约合伙人已缴付的出资中提取。35.2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除按规定支付违约金外,若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减少合伙财产总额,则该合伙人应将其在本企业的实际出资,以实际出资时货币价值的10%为交易价格,转让给其他合伙人,交易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执行 合伙人的违约责任36.1执行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给本企业或有限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本企业或有限合伙人的全部损失。36.2执行合伙人违反本协议,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的违约责任37.1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本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7.2有限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执行合伙事务给本企业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章其他约定
第三十一条 不可抗力的处理由 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 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其他方,并应在十五日内提供事件的详细情况及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件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件对履行本协议影响的程度,由签约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第三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39.1任何因本协议而引起的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争议发生后30日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可将争议向设在的提出仲裁申请,并按其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为终局裁决,对签约各方均有约束力。39.2在争议仲裁期间,除提交 争议事项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外,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内规定的义务和行使其权利。
第四十一条 适用法律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四十一条 文本与效力本协议一式五份,签约各方各执一份,报政府登记机关备案一份、剩余两份存放 企业。
第四十一条 协议的生效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为合伙协议签署页):
甲方:_____ _________乙 方: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名义合伙人):身份社会信用代码:乙方(实际合伙人):身份社会信用代码:丙方(实际合伙人):身份社会信用代码:鉴于:1.在本合同签署日之前,甲方及其他方已经签署了有限合伙合同(以下简称“合伙合同”),共同设立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2.甲方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共向合伙企业认缴并实际出资人民币元,占全部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以下简称“名义认缴份额”)。上述甲方认缴资金组成如下:甲方实际缴付人民币元,占全部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以下简称“甲方实际认缴份额”);乙方实际缴付人民币元,占全部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以下简称“乙方实际认缴份额”);丙方实际缴付人民币元,占全部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以下简称“丙方实际认缴份额”)。经平等协商,甲、乙、丙三方就如何确认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及各自认缴份额的收益问题达成如下合同:
一、名义合伙人与份额代持甲乙丙三方在此确认,就乙方和丙方所实际认缴份额,甲方是乙方和丙方指定的合伙企业的名义合伙人。甲方为乙方和丙方的利益在合伙企业中代乙方和丙方持有实际认缴份额,乙方和丙方为各自实际认缴份额的实际所有人。
二、认缴份额的转让在获得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的前提下,甲方同意在收到书面请求后向乙方或丙方无偿转让认缴份额,并签署转让实际认缴份额所需的全部合同并采取全部必要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认缴份额转让合同,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
三、投资收益与风险承担1.乙方或丙方就其实际认缴份额对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全部归属于乙方或丙方各自所有,甲方不因自本合同所获的名义合伙人身份,而对乙方的实际认缴份额享有投资收益。2.乙方对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由甲方以自己的名义代为领取。3.甲方承诺将所领取的投资收益,按照乙方、丙方各自认缴份额所占之比例,于代领后应乙方和丙方的书面请求而划入乙方和丙方指定的账户。4.因投资合伙企业所产生的投资风险,由甲乙丙三方按照各自认缴份额所占的比例分摊承担。如果甲方已经代为乙方向第三方承担了损失,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请求后将甲方代为承担的损失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四、其他合伙人权利1.除上述投资收益的行为以外,乙方和丙方作为合伙企业的实际合伙人,有权通过甲方了解合伙企业的一切情况,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对其希望了解的合伙企业事项、信息等予以告知。2.甲方代表乙方和丙方行使有限合伙人的各项权利,包括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参加风险控制委员会、签署合伙人会议决议文件等。对于甲方以名义合伙人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视作获得乙方和丙方的授权与许可,并由乙方和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代持期限及合同终止1.本合同有效期与甲方在合伙企业中的名义认缴份额持有期限相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算。2.代持期限内,甲乙丙三方可以根据合伙企业运行的实际情况变更或者终止代持关系,但是三方需另行达成书面合同。
六、保密双方同意,本合同的内容及本合同的存在为保密信息,未经一方事先同意,其他方不得对任何第三方披露。
七、争议解决1.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其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位于(地点)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2)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1.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立即生效。2.未经一方的事先书面许可,另一方不得向他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4.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都需要双方的书面同意。5.本合同的条款是可分割的。任何条款的无效都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和执行性。6.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各方各执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署时间:年月日甲方(签字或盖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乙方(签字或盖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丙方(签字或盖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甲方(转让方):身份社会信用代码:乙方(受让方):身份社会信用代码:鉴于:1.(下称“合伙企业”)系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万元,注册地址为。2.甲方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认缴出资人民币万元,持有合伙企业全部合伙份额的%。3.甲方有意向乙方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指占整个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比例);乙方有意从甲方处受让该等合伙份额,并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出让合伙份额的比例、价格和支付方式1.经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出让其所持有的合伙企业%(指占整个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比例)的合伙份额。乙方在上述合伙份额受让完成后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2.本协议项下合伙份额的出让价为人民币元(以下简称“转让款”),乙方应按以下第种方式支付:(1)年月日前付清;(2)合伙企业办理相应工商变更手续之后个工作日内付清;(3)其它:。3.合伙企业现状的说明,已进行下列第种方式的处理:(1)乙方已经详细了解合伙企业的原合伙协议内容,并同时在受让后签署按原合伙协议签署;(2)甲方已明确向乙方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风险和运营现状,乙方已明确了解上述内容,并自愿加入合伙企业;(3)请见本协议附件: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现状说明。
二、甲方保证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出资额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出资没有设定质押,保证其出资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盈亏(含债权债务)分担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合伙企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日内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变更登记后,乙方成为上述受让“合伙企业”财产的合法出资者,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和合伙人之间的合伙人协议的约定分享合伙企业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四、生效、变更和终止1.本协议自经各方或其授权代表共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应由各方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相应补充协议。经各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3.各方同意,本协议自以下任何情形之一发生之日起终止或中止:(1)各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终止本协议;(2)本协议经各方履行完毕;(3)本协议依法解除;(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而中止或终止本协议的其他情形。4.乙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付款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5.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因合伙协议的限制或其它合伙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2)甲方向乙方作出的陈述或保证有重大不实的。(3)其它:。
五、争议解决1.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其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位于(地点)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2)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六、附则1.乙方成为合伙人后,应按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2.在本次出资份额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见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_承担。3.本协议一式份,各方各执壹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壹份。每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未尽事宜,各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签署时间:年月日甲方(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乙方(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其它合伙人同意本次转让的声明本人(本单位)同意上述合伙份额转让,并同意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签署时间:年月日签字(或盖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合伙目的:_
第二条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共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合伙企业名称:_
第四条合伙企业经营场所:_
第五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_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出资总额:__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一)合伙人姓名:_;合伙人住所:_;出资方式:_计人民币_万元。
(二)合伙人姓名:_;合伙人住所:_;出资方式:_计人民币_万元。
(三)合伙人于_年_月_日前缴付出资。出资额没有实际缴付的,不能算合伙人已经出资。出资额中以实物出资的;合伙企业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实物过户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出资额中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合伙企业应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知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分担亏损;
(三)有优先受让其他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和优先购买合伙企业的新增资金,但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四)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合伙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
(六)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七)合伙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九条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一)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委托合伙人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共_名;
(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三)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对合伙企业事务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第十条合伙人入伙、退伙。
(一)合伙企业如有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二)合伙人退伙,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合伙人擅自退伙后,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四)此条款未详尽的,依据合伙企业法
第六章执行。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_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伙企业解散时,依据合伙企业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表;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天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及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一)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二)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合伙人签字后,自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合伙人签名:_身份证号码:_合伙人签名:_身份证号码:_年_月_日订立此协议的合伙人:
1、姓名:身份证号码:
2、姓名:身份证号码:合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伙内容双方自愿合伙组建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四条合伙期限合伙期限为3年,自20__年月日起,至20__年月日止。合伙期满可续订合伙合同。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出资。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合计人民币元,享有75的股份;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合计人民币元,享有25%的股份。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20__年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取消其合伙资格并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合伙双方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投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投资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三)对于公司在职(全职)的股东以工资的形式支付其劳动报酬,其具体工资额度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而定。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需承认本合同,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焊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商行的事由。退伙前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焊接公司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商行造成损失;执行合伙商行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焊接公司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商行的合伙人。合伙人或他人可以入伙、退伙、转让,但须经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或订立入伙、退伙、转让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财务、管理、重大活动焊接公司在经营期间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由负责保管和收银,负责记账。当月盈余于次月1至10日前结算,并制作结算单。焊接公司的收支款项应统一在焊接公司设立的账户中流转,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由双方确定后,列入备忘录或补充合同中。焊接公司的所有工作人员的录用及工资标准由合伙双方协商确定。焊接公司的人事、财务、经营、管理等制度由合伙双方协商确定。重大的合同、决策、开支、经营等活动须经合伙双方协商同意并在备忘录上签字。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焊接加工业务)、购进常用物料;
4、支付合伙债务;
5、出差使用经费。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人共同所有,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焊接公司进行交易。
(三)禁止私自挪用、转借、转让商行的货物及流动资金。
第十一条合伙经营的继续
(一)合伙如有以下事由之一,应延续合伙经营:
1、合伙事业有赢余;
2、合伙事业有转机;
3、合伙人要求延续;
4、合伙事业有很大的前景。
(二)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商行名称继续经营原商行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三)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终止后的事项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消;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商行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即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如有赢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买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在价格相等的情况下,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果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方式合伙人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一方可经退伙程序退伙,或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全体合伙人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伙人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伙人签名(盖章):签名时间:20__年_月_日合伙人签名(盖章):签名时间:20__年_月_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共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条合伙企业名称:商务会所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营场所:
第四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卡拉ok包房
第五条合伙企业的出资总额:壹仟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一)甲合伙人姓名:合伙人住所:出资方式:现金,计人民币万元。
(二)乙合伙人姓名:合伙人住所:出资方式:现金,计人民币万元。
(三)丙合伙人姓名:合伙人住所:出资方式:现金,计人民币万元。
(四)丁合伙人姓名:合伙人住所:出资方式:现金,计人民币万元。
(五)合伙人于年月日前缴付出资。预期无正当理由不缴付出资份额的,按自动放弃本公司的营利分红。其他合伙人有权利吸收其他人员入伙,并占原合伙人出资份额比例。出资额没有实际缴付的,不能算合伙人已经出资。
第七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分担亏损;
1、本公司按年收入实行分红,分红比例以出资份额所占总注册资金铁百分比进行计算,(甲:35%,乙:30%,丙:30%,丁:5%)
2、本公司经营期间,如有亏损事由,即出现债务,由合伙人以出资比例承担。(即承担:甲:35%,乙:30%,丙:30%,丁:5%)
(三)有优先受让其他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和优先购买合伙企业的新增资金,但需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四)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合法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
(六)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七)合伙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八条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一)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委托合伙人吴XX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共1名;
(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三)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对合伙企业事务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第九条合伙人入伙、退伙
(一)合伙企业如有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二)合伙退伙,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并承担合伙期间的债务,退伙人有权将自己的合伙份额转让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也有权利在退伙人员退出后追加出资份额。
(三)合伙人擅自退伙后,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四)此条款款详尽的,依据合伙企业法
第六章执行。
第十条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10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4、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伙企业解散时,依据合伙企业法进行清算,清算结事后,编制清算报表;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天内向企业登记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愿通过协调、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一式五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二)为了能促进员工工作积极性,促使公司经济效益更突出,尽早为所有股东收回投资本金,公司决定每月拿出总利润10%作为行政管理奖励。
(三)本协议经全体合人共同协商订立,合伙人签字后生效。合伙人签名:身份证号码:合伙人签名:身份证号码:合伙人签名:身份证号码:合伙人签名:身份证号码:年月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合伙目的:
第二条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四条合伙企业经营场所:
第五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出资总额: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一)合伙人姓名:;合伙人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计人民币万元。
(二)合伙人姓名:;合伙人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计人民币万元。
(三)合伙人于年月日前缴付出资。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二)合伙人按照出资份额分取红利和分担亏损;
(三)有优先受让其他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和优先购买合伙企业的新增资金的权利,但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四)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合伙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
(六)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七)合伙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九条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一)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委托合伙人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共名;
(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三)合伙人依法或者按照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或者本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对合伙企业事务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表决程序为。
第十条合伙人入伙,退伙。
(一)合伙企业如有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二)合伙人退伙,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四)此条款未详尽的,依据合伙企业法
第六章执行。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5,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伙企业解散时,依据合伙企业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表;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天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一)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二)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
(三)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合伙人签字后,自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合伙人签名:合伙人签名: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
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合伙期限:_年。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合伙人共_个,分别是:1普通合伙人:;住所(址):,证件号码:;2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住所(址):,身份证号码:;3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住所(址):,身份证号码:;4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住所(址):,身份证号码:;5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住所(址):,身份证号码:;(注:可续写。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1普通合伙人:。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首期实缴出资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个月内缴足。2有限合伙人1:_。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首期实缴出资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个月内缴足。3有限合伙人2:_。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首期实缴出资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个月内缴足。4有限合伙人3:_。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首期实缴出资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个月内缴足。5有限合伙人4:_。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协议。本协议未规定或与法律法规不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章企业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一条合伙企业的名称:
第二条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第三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四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合伙期限为年(自由选择是否约定合伙期限)
第三章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五条普通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六条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为:姓名或名称住所
第四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期限
第七条合伙人共出资万元,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出资的期限为:合伙人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万元)缴期限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价格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评估办法)。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方式出资。合伙人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需办理财产权转移的,办理完财产权转移手续方为缴完成。
第五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八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该条可根据合伙人之间实际约定,规定相应内容)
第六章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第九条必须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十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自行约定),委托个合伙人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该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十一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二条执行合伙事务人未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登记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列举事由)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七章入伙、退伙
第十四条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五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约定合伙期限的适用)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三)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四)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列举退伙事由)。(未约定合伙期限的适用)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七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除有限合伙人外,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合伙人符合本协议
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十九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第二十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第二十一条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
第九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八章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变第二十二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第二十三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十四条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九章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第二十五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二十七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列举事由)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第二十八条合伙企业解散时,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第二十九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第三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三十一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一章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本协议,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本协议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依法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合伙企业留存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合伙人签署(自然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单位盖章):年月日
其实对于大部分人来说,跟企业合伙也是一个比较不错的创业出路,当然跟企业合作可能也会有纠纷出现的,所以说对于这种合伙方式同样是需要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签订这种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是需要个人和企业共同签字才能够生效的,当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里的条款和内容同样是需要经过双方协商同意而制定的,在这份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会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有明确划分的,利益分配问题同样会在协议书中有详细说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