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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主要内容

  •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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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主要内容
若有单独或联合持股占比超过公司全体股东权力总和的10%的股东因下列原因之一发起解散公司的起诉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条例的相应条件,则该诉讼案件应得到人民法院的审理与裁决:
(一)在两年及以上的时间内,无能力召开定期的股东会议或者股东大会,且公司的运营及管理方面出现了重大问题;
(二)启动股东表决程序时,达不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所约定的比率,连续达到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内未能通过有效的股东会议或股东大会决议,使公司在运营管理上出现了严重困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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