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事食品监管渎职罪的量刑处罚:1、触犯本罪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查看全文
专业律师法律分析:刑法中规定食品监管渎职罪量刑标准是:1、犯此罪,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查看全文
专业律师法律分析:食品监管渎职罪量刑指南为:犯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