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具体涵盖了以下几种情况:其一,涉及到隐形股东的股权如何确认;隐形股东,即是为了规避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特定目的,利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是以他人名义进行出资的实际出资者,然而在公司的规章制度、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档案等文件上,这些实际出资人的名字皆被标记为他人。其次,该纠纷也可能源于对瑕疵出资的股东的股权的认定困难;最后,还存在股票及出资证明书交付请求权方面的争议。这条法律规定可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宣告正式成立之后,须向所有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这份出资证明书需详细载明如下事务:一是公司全称;二是公司成立之日期;三是公司的注册资本;四是全体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以及各自的实际出资金额和具体出资日期;五是该份出资证明书的编号以及核发之日。各方出资证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予以确认。
法律分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诉讼时效是三年。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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