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程序的独特性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所谓国家赔偿,具体是指国家各级权力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若因不当行使职权而对公民、企业以及各类社会团体的人身权或财产权构成侵害,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必须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在认知和理解国家赔偿这一概念的基础上,还需明确,国家赔偿的实施主要依赖于实施了侵权行为的各个国家权力机关以主动履行赔偿责任的方式进行。此外,国家赔偿程序,相较于一般赔偿程序,具有独特的特性。也就是说,即便是受害者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来向国家索求赔偿,也是有着特殊的方式方法,而非普通的法律手段。【法律依据】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中的明文规定,任何关于国家赔偿的请求,其时效期限固定为二年。从其知晓或者理应得知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了国家权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职权行为中侵犯的那一刻开始计算,在此期间所采取的羁押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况,并不包括在赔偿实效之内。在这个基础上,如果受害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递交了赔偿请求,则将适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对于时效方面的规定。然而,赔偿请求人还需要注意,在赔偿请求的有效期限即将于最后的六个月到期之际,如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他阻碍其行使权利的客观因素,例如疾病、自然灾害等等,那么时效会暂时中断。假使这些阻碍因素得以消除,则从时效中断的原因得以消除的那一刻开始,赔偿请求的时效便可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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