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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环保法规第53条的具体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我国境内的所有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都依法享有获取相关环境信息以及参与并监督环境保护工作的权力。此外,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亦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国内公众公开环境相关信息,进一步健全环保参与过程公开制度,旨在为广大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团体参与与监督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更为便捷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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