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丢失了该如何处理【问题一】关于通过房产经纪公司租赁的房屋,经纪公司通常会持有租赁合同备份文件,按照规定,承租方完全有权申请由该公司复印一份相关合同,若遭到拒绝,可考虑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首先,如果承租者明确知晓租赁合同中的重点条款,如租金金额、支付日期及方式以及租赁期限等信息,那么即使丧失了租赁合同原件,其实际影响亦相对较小。基于此种情况下,经纪公司无权擅自驱逐承租人,更不可能冒然伪造遗失之合同。在此极端情况下,承租方可选择向司法机构提起诉讼索赔。其次,若是租住自房地产主手中的房产,则无需过分担忧无租赁合同的问题,只要存有租金缴付凭证与押金条即可作为租赁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明。1)如承租合同已于租约期满之时提前宣告终止,无论是出租房源是否已经成功转租,均与原承租人毫无关联;但若承租合同尚处于有效期内,个人丢失了租赁合同,仍有权请求原合同条款继续执行。要知道,租赁合同仅仅是证明租赁关系真实存在的初级证据,除此之外,诸如押金收据、收条或由可信证人签署的证人证言等,同样构成了足以论证租赁关系存在的确凿证据。2)倘若房东本人否认租赁关系的存在,坚决拒绝归还押金,双方当事人应该及时展开沟通协商,在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原告可向法庭提起诉讼,而诉讼费用则由案件申诉最初方预先垫支,最终赢家再负担所有费用。对于此类案件,承租方必须有足够的证明材料来证实租赁关系的真实性,并证明房东存在违约事实。具体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7章有关租赁协议形式的阐述:租赁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租赁合同。但对于当事人未采纳书面形式的,且无法确认租赁期限长短者,应视为不固定期限租赁。另外,应注意区分合同与协议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异所在:尽管从法律角度而言,合同相较于协议具有更高的判决效力;并且合同中往往涵盖较为详尽的内容,包括涉及违约责任的条款。因此,即便在合同名称被标记为协议的前提下,该文件本质上仍属于合同范畴。另一方面,协议的内容基本上内容不够详细,如果其名称被标记为合同,严格意义上来讲,该文件并不能被称为正式的合同或者协议,只能称之为协议草案。最后,协议是合同签署的首要前提,而合同则代表着制定完备的协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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