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管理收费的原则:1、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等原则。2、公共卫生清洁,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二)物业管理收费的规定:1、已售公有住宅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局制定;2、高标准内销商品住宅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法律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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