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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之差异

  • 2024-05-15
  • 72

所谓预期违约,乃是指在合同所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到来之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尽管没有充分的正当事由,却以显而易见的方式阐述了自身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将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者通过其行为表现出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与此相对应的,不安抗辩权则是指在合同关系中,负有先行履行债务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倘若能够提供确凿无疑的证据来证明对方存在法定的情形,便有权暂时停止履行合同义务。
这两种制度之间的主要差异在于它们所适用的范围和产生的法律效力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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