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2.在特定情况下,企业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三)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四)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本职工作或拒绝纠正;(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六)被追究刑事责任。3.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一)医疗期结束后无法胜任原工作或新工作;(二)不胜任现有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无法胜任;(三)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就变更内容达成共识。【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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