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遗嘱乃重要法律行为之一。在形式方面,可选择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及公证六种方式之一。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自手书,签名并注明日期;代书遗嘱则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为书写,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并注明日期。公证遗嘱则需通过公证机关办理。无论何种形式,均需保证遗嘱内容明确无误,所处分财产为遗嘱人生前所有且合法,并且必须体现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见证人不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存在利害关系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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