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设立不止包括自书、代书、电子打印、录音录像等传统形式,还包含了口头及公证遗嘱等方式。自书遗嘱需由立嘱人亲自书写、签名并标注日期;代书遗嘱则须由两位以上见证人见证,其中一人代为书写,并由立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共同签署并注明日期;电子打印遗嘱同样需要两位以上见证人在场,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均应在每一页上签字并注明日期。公证遗嘱则需通过公证机关进行。在设立遗嘱时,务必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预留适当的遗产份额。此外,见证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或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存在利害关系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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