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立遗嘱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其一,公证遗嘱,需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和公信力,能有效避免遗嘱纠纷。其二,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是一种较为常见且方便的遗嘱形式,但要注意书写的规范性和真实性。其三,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其四,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五,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遗嘱形式,以确保遗嘱的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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