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房的情况下,物业费的收取通常有以下规定。一般而言,若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即便业主未实际收房,仍应从约定的交房日期起开始缴纳物业费。这是因为物业服务企业已开始为该房屋所在的社区提供公共服务,如安保、保洁、绿化等。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若业主因房屋未交付等原因未实际享受服务,可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适当调整物业费,但需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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