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在一定情况下需要交个税。根据相关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例如,某地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6万元,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为18万元,其中18万元减去3倍的6万元即18万元-18万元=0万元,这部分免征个税;若经济补偿为20万元,超过3倍的部分为20万元-18万元=2万元,这2万元需单独按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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