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征地补偿的分配通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策进行。一般来说,征地补偿款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等。安置补助费则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专款专用,用于安置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到其他单位就业或自谋职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如农户所有的房屋、树木等。具体的分配方式在不同地区可能会有所差异,有的地方是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数进行平均分配,有的则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同时,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会制定详细的分配方案,并进行公示和监督,以确保征地补偿款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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