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明确的是,取保候审以及判处刑罚属于两个完全独立且性质不同的法律程序。关于判刑的事宜,需要依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和判断,若证实确实有犯罪行为存在,便应依法予以判刑处理;通常情况下,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嫌疑人其犯罪情节较为轻微,量刑范围通常会限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畴之内,而且也有机会获得缓刑判决。
2、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期满之日按照规定应当视为自动解除。倘若在这一期间内并未接收到开庭审理的相关通知,那么便不能排除是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基于法定事由而依法撤销该案件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