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诉类别的案件中,倘若涉及民事赔偿的部分已经得到妥善解决与调解,通常情况下被告人会请求自诉人撤销该项起诉。在此种状况下,法院并不强制要求进一步审查刑事方面的问题。根据相关的法律条例显示,若是涉及由民间纷争而引发的犯罪行为,且被告人已经通过赔偿被害人遭受的损失等措施成功获得了对方的谅解,如被害人愿意自行和解的话,那么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达成和解协议来解决此案。至于那些已达到和解协议标准、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无需判处相应刑罚的案件,经过相应裁决,人民法院是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的。
同时,人民法院对这类自诉案件同样具有进行调解的权力;而在宣判之前,自诉人若能同被告人自行达成调解或选择撤回起诉,也是完全可行且合法的。即便涉及到了民事诉讼,此后两者也依旧可以自主地进行和解,私下协商,并在达成协议之后向法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