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遗憾地告诉您,并不会存在任何犯罪记录。所谓的“案底”通常是指个人曾经触犯国家法律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所留下的记载,也常常被称为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内,案底通常是与纪录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联系在一起的,而这些犯罪档案通常会保存在公安部门中收藏和保管。因此,绝大多数情况下,我们仅仅只能通过公安部門去进行查询或者了解自己或他人的犯罪记录历史。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于那些在15天以内拘留的案件,它们只会在当事人被拘留的地方进行备案,例如当地的公安分局(即一级行政单位),但其他地區则无法查询到相关信息。
如果一名犯罪分子在刑满释放后的五年内没有再次犯罪的行为,那么他/她的原罪记录将会自动从公共档案中删除。需要说明的是,所谓的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警告、拘留以及罚款并不属于犯罪记录范畴,只會被放置在另外的档案中保存。但是唯有刑事处罚才能進入档案之中留下案底,这部分内容请前往公安部门进行详细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