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取保候审,解除取保转而实施监视居住的情况无疑更为严重。通常来说,监视居住的严重性远高于取保候审,因为被监视居住者将必须时刻受到监督,无法摆脱对其住所的限制。与此同时,取保候审则具备充分的自由度,只需在指定地区内活动,便可在此范围内自由行事。关于取保候审期满后转变为监视居住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重疾缠身,生活不能自理的困境;正处在怀孕期和哺乳期间;承担着生活不能自理之人的唯一抚养责任;由于特殊情况或者办案需求,更加适合变更为监视居住措施的在取保候审之期已经宣告结束,但案件尚未达成最终裁决,仍需采用监视居住手段的情况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