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登记领取结婚证书并不强制要求进行婚检,对于婚前健康检查,实行的是自主选择的原则,也即是说,并不强制每个人都必须接受该项检查,但是我们鼓励所有新人自愿参加婚前的健康检查项目,以此来确保他们自身以及伴侣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尊重和维护。对于那些在婚前已患有某种特定种类疾病的人来说,他们仍然负有积极的告知义务,也就是必须要如实地告诉对方自己所患病种的实际情况,若未能做到这一点而导致对方在婚后才从其他渠道了解到相关信息的话,那么,对方有权向法庭提起诉讼并申请撤销这份婚姻。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存在着严重的身体疾病问题,他(她)就应该在进行结婚登记手续之前清楚且诚实地将这些情况告知另外一方若是当事人未能如实地履行这个告知义务的话,那么被隐瞒方则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消这段婚姻关系。而针对这个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利,其有效期限通常为自当事人知晓或理应知晓取消事项起整整一年之内。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