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犯罪分子用于实施违法行径的任何物品均视为犯罪工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此类物品应当由公安部门进行收缴,并将之纳入所受理的相应案件中。
我们需要明确,涉案的手机作为一种有助于实现犯罪目的的工具,同样需要由公安机关予以妥善处置,并且通常情况下是无法得以归还给原持有者的。
针对那些性质上并不关联于任何案件,但已被移送至监管设施内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方所持有的财物,只要其并非直接或间接涉及犯罪行为,就应该及时解除扣押并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
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
违禁物品予以没收。
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