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之一的监外执行并不意味着被判处罚金或者拘役的罪犯实施了犯罪行为,而仅仅是刑法规定的一种行刑制度。对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而言,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都可以暂时地将他们监外执行:一是患有较为严重的病症需要进行长期医治,这其中包括了已达到保外就医程度的患者;二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分子。
对于那些可能使其保外就医后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或具有自伤自残倾向的罪犯,则不应该允许他们保外就医。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