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遭遇交通事故之后,主张索取赔偿义务有相应的时间限制。关于人身损害方面的索赔诉讼时效设定为3年,自实际受到伤害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时限。而对于受害者来说,应当在医疗终结完成后的三年内正式向加害方提出赔偿请求,若超过这一期限则可能会因诉讼实效过期而无法获得有效保护。
同时,当交通事故导致人员身体受伤、失去劳动能力甚至不幸离世等情况时,其涉及到的民事诉讼时效仍为法定的三年时间。另一方面,对于交通事故所引发的财产损失赔偿,同样设立了为期三年的诉讼时效。如果在上述情形下存在人员受伤害与财产损失并存的现象,则应分别对不同方面进行单独计算并严格遵守相关诉讼时效要求。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