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依据法律法规,对于交警方面的拦车检查行为,若他们未能履行主动出示执法文件的责任,此种行为将被视为不合法。根据相关法条,当交警进行执法过程时,他们有义务毫不犹豫地向检查对象展示其对应的执法文件,如果他们并未尽到这一义务且没有得到检查对象的正式认可,那么检查对象有权利拒绝接受检查。其次,在执法人员现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他们应向当事人直接出示执法身份证明文件,同时还需要填写规范预定格式和编有序列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了确保公正性,行政处罚决定书需在现场直接交给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