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诉讼离婚一方不同意,仍可透过当事人搜集有关夫妻关系破解严重程度的因素作为依据,以此为基础撰写诉讼状。然后将此诉讼状连同相关实质性证据提交至法院进行程序处理。如果经过法院柔性调停之后还是存在问题、夫妻之间频繁出现感情破裂,并最终确认无法挽回,即使对方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法庭仍然有权判断要做出离婚的决定。
2、对于初次申请离婚的案件,即便对方持反对态度,倘若未出现法律明文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况,那么法院往往会选择暂缓作出离婚判定。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显示,在缺乏法定的离婚理由的离婚诉讼过程中,只要对方坚决表态不愿意离婚,这往往成为了主审法官不予判准离婚的一个关键性原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