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明确的是,诈骗罪须带有明确且直接追求骗取他人财物的意图和心态,进而在主观层面对诈骗事实保持无知或者刻意忽视的态度。若被控告人确实对此事全然不知,那么其便不具备成为犯罪行为人的基本条件。
在实践中,法律往往会对这样的情况产生质疑,认为被控告人并非真的全程不知情,这就需要通过充足的证据来进行有力的反驳。在此基础上,如果被控告人始终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表明自己的无辜,那么就不能将其定罪为诈骗罪的共同被告人,同时亦不应被视为掩盖或隐瞒犯罪所得以及收益罪的主体。
对于此类情况,被控告人不承担任何相关法律责任。
关于第二点,从法律角度来看,要让某人承担法律责任,必须证明此人的行为是故意实施的,即他清楚地知道自身的行为所蕴含的法律后果。倘若其行为缺乏故意因素,就无法构成违法犯罪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仅能被看作是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并不涉及到刑事责任。举例来说,当某人无意且确切地不了解事实真相时,他不会面对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