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领养孩子,怎么样合适
律师解答
1、无子女。
收养人无子女指的是收养人因多种因素无法生育子女,或是能够生肓而不愿意生肓子女,或是生肓子女已死亡。
可是,假如收养人自愿收养查寻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弃童的,不受“无子女才可以收养子女”的标准限制。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收养人符合抚养、被收养人的经济标准、身體能力标准、教育能力标准,就是说收养人有实际上履行做为被收养人父母的义务与责任的能力,能符合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实际上需求。
3、未身患医学上觉得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
收养人本身患有能危害儿童身心健康或影响儿童健康成长的精神病或是传染病,假如这类病传染到儿童,被收养人的健康必定会遭受影响,不利于被收养人的成长,因而,身患医学上觉得不应该收养子女疾病的人,是不允许收养子女的。
4、年满三十岁,这也是一种年龄上的限制,这类限制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两者之间的年龄差距接近于被收养人的亲生父母的年龄差距,有助于培养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感情,稳定家庭关系。
《民法典》第九条还規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隔四十周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