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嫌人被刑事拘留,仍有资格报考公务员吗?当他们处于刑事拘留期间,如果公安机关依据确凿的犯罪证据展开调查并做出批准逮捕决定,则意味着会留下犯罪记录。因此,这类人士作为公务员候选人显然是不可取的。
对于证据不足或情节相对轻微、不足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嫌疑人员,公安机关可酌情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或予以释放。需要加以了解的是,尽管行政拘留并未涉及刑事犯罪,亦会留下非犯罪性案底纪录于个人档案中。这意味着此类案件记录将保留在公安机关之中,当事人将难以获得《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同时政审过程中也可能面临困难。不过,如果最终获得无罪释放,那么便不再产生任何案底记载,从而对报考公务员不受任何影响。
《公务员录用规定》
第十八条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报考行政机关中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等职位的,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