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仅仅局限于法定父母关系,只要负有抚养义务者皆可担任监护人之位。就实务层面而言,未成年人人格利益的监护人应为其亲生父母,然而在特殊情况下,若父母不幸离世或因心智失能而无法承担监护职责时,法定监护权通常会授予其他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例如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以及同辈的兄弟姐妹等人;而在更极端的情况下,当上述亲属也无暇或无力担任监护责任时,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亦有权批准同意引入个人或团体作为替代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