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离婚冷静期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后,当事人可以前往民政部门再次提出离婚申请为了确保离婚程序的顺利进行,这段时间里当事人仍需与另一半共同到民政机关再次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当民政局自首次受理之日起算,经过三十个自然日内的冷静期后,当事人应在该期限内同赴婚姻登记机构领取离婚证书。如果任何一方未能按时出席或超过期限才持证抵达,则将被视为对本次离婚行为的撤回,使得双方的婚姻状态仍然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承认。在此情况下,如若当事人希望再次离婚,那么他(她)们只能重新发起离婚申请,并再次经历三十个自然日的离婚冷静期考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