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确实是一种可解除的亲属关系。收养制度作为构建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基本操作方式,早已被法律所认可并正式赋予其法律属性。
领养并非一项随心所欲的事情,它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条件以及严谨、规范的程序才能正式实施。我国尊重并且维护所有合法的收养关系,这其中的原因在于领养行为本身的独特性质。
为了确保收养的严肃性和可靠性,我国的法律条款对收养关系的解除做了诸多限制。总体来说,无论是哪一方当事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均不得提出解出收养关系的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