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配偶名下的财产,如若被执行人实施了以离婚手段躲避债务并恶意地将共同资产转至其妻人名下等行为。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在处理离婚事项时,如涉及到了生效法律赋予其的权益需全数或部分由其配偶继承,当该配偶提出变更或补充请求将自己列为申请执行人时,人民法院理所当然应予以认可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