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告终之后,若一位负责支付抚养费用的家长失踪或无法确定其下落者,该情况下,应当将孩子的监护权判予另一方所有;抚养费用首先需要自行承担,待到对方确实找到下落并恢复稳定状态后,可依法寻求弥补此前未能支付的抚养费用。即便夫妻二人已经正式离婚,他们对于未成年儿子或女儿仍保留着抚养的义务责任。
若其中一方未能履行此项义务,便构成了违法行为。
在此种条件下,如未支付子女抚养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申请强制执行。
在离婚以后,一方面需要独自抚养的子女,另一方面应当支付法定数额的生活费以及教育费,具体谁来负责金额多少与时间期限的长短,皆需由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共识;如谈判破裂,则由人民法院进行最终判定。(以下为法律原文)在以下两种情况中,如果一方因丧失经济收入或是失去踪迹造成对方无法收到抚养费用的话,那么这种状况可通过用其财产进行抵押来替代子女抚养费的方式解决:如果其中一方拒绝承受或服从法院关于抚养费问题的裁判或决定,另一方就有权向当地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的申请,并且其他相关单位或任何相关人员都有义务协助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