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案件处理所涉及的费用问题,在不涉及任何财产权益问题的情况下,收费标准为每起案件800至10000元人民币不等;而当案件牵涉到财产纠纷时,基本服务费用应为每起案件1000至2000元人民币。但是,如果争议财产的标的价值超过了1万元人民币,那么费用将依照以下逐级递增的方式进行收取。争议财产标的额等于或低于10,001元人民币的部分将按照5%-6%的比例计算;高于100,01元但低于1百万元人民币的部分则将按照4%-5%的比例计算;超出1百万元人民币但低于5千万元人民币的部分,按3%-4%的比例计算;超过5千万元人民币但低于1亿人民币的部分,按2%-3%的比例计算;超过1亿人民币的部分则按1%-2%的比例计算;超过5亿人民币的部分仅需缴纳0.5%-1%的费用。
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阶段的处理工作,也会有各自的具体收费标准。对于在审查起诉阶段尚未涉及财产权益问题的案件,其基本收费应为1500至12000元人民币不等;而如果案件与财产权益有关,将按照代理涉及财产权益的民事诉讼案件所适用的收费标准的70%作为基数进行收取,且费用不得少于2000元人民币。至于审判阶段的案件,尚未涉及财产权益问题的
(1)担任被告人辩护人的服务定价为2500至20000元人民币不等;
(2)如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则费用标更达2000至15000元人民币不等。至于涉及财产权益的案件,则应当依据代理涉及财产权益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来执行。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