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滥伐林木案折算标准以蓄积量和材积量为主要依据。一般1立方米材积量因树种、出材率等因素折算成相应蓄积量,通常出材率60%左右时,1立方米材积量对应约1.67立方米蓄积量,不过不同树种有差异。幼树以胸径5厘米以下为准,按株数计算,滥伐达到一定数量构成犯罪。司法解释明确,滥伐林木“数量较大”起点是10至20立方米或幼树500至1000株,“数量巨大”起点是50至100立方米或幼树2500至5000株,司法中结合现场勘查和专业鉴定确定数量。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加强对林业从业人员和公众的宣传教育,普及滥伐林木折算标准和法律后果。
2.林业部门强化监管,加大对林区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滥伐行为。
3.司法机关严格依据标准和鉴定结果进行定罪量刑,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律师解答
法律分析:
(1)滥伐林木案的折算涉及蓄积量和材积量,通常1立方米材积量对应约1.67立方米蓄积量,但因树种、出材率不同而有差异,出材率一般在60%左右。
(2)幼树以胸径5厘米以下为准,以株数计算。滥伐达到一定数量会构成犯罪。
(3)司法解释明确了数量标准,“数量较大”为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数量巨大”为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
(4)司法实践依靠现场勘查、专业鉴定来确定具体数量。
提醒:
采伐林木需严格依法进行,注意不同树种的折算差异,涉及滥伐林木案件因具体情况不同处理有别,建议咨询以准确分析。
律师解答
(一)在涉及滥伐林木案时,要准确把握折算标准。对于木材,需考虑树种和出材率来将材积量折算为蓄积量,通常出材率60%左右时,1立方米材积量约对应1.67立方米蓄积量,但不同树种有别。
(二)对于幼树,明确胸径5厘米以下为幼树,以株数计算。
(三)判断是否构成犯罪要依据司法解释的数量标准,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并且结合现场勘查和专业鉴定确定具体数量。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这里虽然是盗伐林木相关标准,但对于滥伐林木数量标准确定的原理和逻辑可作参考,且在司法实践中遵循类似的数量认定规则。
律师解答
1.滥伐林木案折算按蓄积量和材积量,1立方米材积量依树种、出材率等折成蓄积量,常见出材率60%,1立方米材积约对应1.67立方米蓄积量,不同树种有别。
2.胸径5厘米以下是幼树,按株数算,滥伐到一定数量构成犯罪。
3.司法解释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起点是1020立方米或幼树5001000株,“数量巨大”起点是50100立方米或幼树25005000株,实践结合勘查、鉴定确定数量。
律师解答
结论:
滥伐林木案折算标准按蓄积量和材积量,1立方米材积量约对应1.67立方米蓄积量但因树种有差异;幼树指胸径5厘米以下,以株数计,滥伐“数量较大”“数量巨大”有相应标准,司法结合勘查鉴定确定数量。
法律解析: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对于滥伐林木案有明确的界定规则。材积量和蓄积量的折算会因树种和出材率不同而有所差异,通常出材率60%时1立方米材积量对应约1.67立方米蓄积量。对于幼树,胸径5厘米以下的以株数来衡量滥伐情况。当滥伐林木达到“数量较大”(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数量巨大”(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的标准时,就会构成犯罪。司法实践里,会通过现场勘查以及专业鉴定等手段确定具体数量,以确保准确判定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类似涉及林木采伐数量认定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