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1.保证债权一般不具有优先受偿性,优先受偿债权多是由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像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担保的债权,可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保证债权基于保证合同产生,依靠保证人自身信用为债务人债务担保。
2.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虽能要求保证人担责,但此权利无优先受偿性。在债务人破产等情况中,保证债权和其他普通债权处于相同清偿顺序,按比例受偿,不会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获偿。
3.对于债权人,为保障自身权益,可要求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如抵押、质押等,使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权。若选择保证担保,应全面评估保证人的信用和偿债能力,降低风险。
律师解答
法律分析:
(1)优先受偿债权通常是由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像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依据法律规定可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2)保证债权基于保证合同产生,是保证人以自身信用为债务人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在债务人破产等情况下,它和其他普通债权处于相同清偿顺序,按比例受偿,不会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得到清偿。
提醒:在涉及债权债务关系时,若希望获得优先受偿权,可考虑设立合法有效的担保物权。不同债权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律师解答
(一)明确债权性质:要清晰区分保证债权和优先受偿债权。在涉及债权交易等情况时,准确判断债权是基于保证合同产生的保证债权,还是有担保物权担保的优先受偿债权,避免错误认定。
(二)风险评估:债权人在接受保证债权时,需充分考虑其不具有优先受偿性的特点。尤其是在债务人可能出现破产等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要做好风险评估和应对措施。
(三)担保选择:如果希望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权,可以优先考虑要求债务人提供有担保物权的担保,如抵押、质押等,而非单纯依靠保证人的信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解答
1.保证债权一般不具备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债权常见于有担保物权担保的,像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担保的债权,能就担保财产优先拿到钱。
2.保证债权源于保证合同,保证人用自己的信用为债务人债务作保。债务人不还钱时,债权人可让保证人担责,不过没有优先受偿的特权。
3.债务人破产等情况,保证债权和普通债权清偿顺序相同,按比例分钱,不会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律师解答
结论:
保证债权一般不属于优先受偿债权,在债务人破产等情形下与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
法律解析:
优先受偿债权一般是有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像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法律赋予其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而保证债权基于保证合同产生,是保证人以自身信用为债务人债务作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要求保证人担责,但此权利不具优先受偿性。在债务人破产等情况下,保证债权和其他普通债权处于相同清偿顺序,按比例进行受偿。
如果对保证债权、优先受偿债权等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清晰的法律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