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结论:
承诺生效地点原则上可由合同约定,未约定时依不同作出方式确定,对话方式以作出对话地点为生效地,非对话方式以收件人主营业地或住所地为生效地,数据电文形式依是否指定特定系统确定生效地点。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若约定了承诺生效地点,按约定执行。在未约定的情况下,不同的承诺作出方式有不同的生效地点判定标准。对话方式作出承诺,以交流地点为生效地;非对话方式以收件人相关地点为生效地;数据电文形式则依据是否指定特定系统来确定。这体现了法律对不同交易形式的规范和适应。若在承诺生效地点等合同相关法律问题上有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法律建议。
律师解答
1.承诺生效地点可由合同约定,按约定地点生效。
2.未约定时,对话承诺以对话地为生效地;非对话承诺,收件方主营业地为生效地,无主营业地则以住所地为生效地。
3.用数据电文订合同,指定系统的,系统所在地为生效地;未指定的,首次进入系统所在地为生效地。
律师解答
1.承诺生效地点确定规则遵循约定优先原则,若当事人约定了承诺生效地点,那么该约定地点就是承诺生效地点。
2.若未约定,分情况确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相对人知道内容时生效,作出对话的地点为生效地点;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收件人有主营业地的,主营业地为承诺生效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住所地为生效地点。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的,该特定系统所在地为承诺生效地点;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通常首次进入的任何系统的所在地为生效地点。
解决措施和建议: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承诺生效地点,以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在使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时,要清晰指定接收系统,确保承诺生效地点的确定性。
律师解答
(一)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承诺生效地点,约定的地点即为生效地。
(二)未约定时,以对话方式作出承诺,作出对话的地点是生效地点。
(三)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承诺,收件人有主营业地的,主营业地为生效地点;无主营业地的,住所地为生效地点。
(四)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的,特定系统所在地为生效地点;未指定的,首次进入任何系统的所在地通常为生效地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条虽主要说合同成立地点,但对于承诺生效地点约定优先的原则同理适用。
律师解答
法律分析:
(1)承诺生效地点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约定的地点就是承诺生效地点,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可让交易更具确定性。
(2)当事人未约定时,以对话方式作出承诺,作出对话的地点是生效地点,因为相对人知道内容时承诺生效。
(3)非对话方式作出承诺,收件人主营业地是生效地点;无主营业地,住所地为生效地点,这有利于确定承诺生效的空间范围。
(4)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的,特定系统所在地为生效地点;未指定的,首次进入系统的所在地通常为生效地点。
提醒: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提前约定承诺生效地点,避免后续因承诺生效地点产生争议,若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以作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