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1.开设赌场入罪并非只看人数累计。以营利为目的,这些情况算“开设赌场”:建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网站供他人组织赌博;做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
2.没达到上述标准,但抽头渔利超3万、赌资超30万、参赌人数超120人等,也构成开设赌场罪。
3.判断是否构成犯罪,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不能只看人数。
律师解答
结论:
开设赌场不以人数累计作为唯一入罪标准,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营利为目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这些情形都属于“开设赌场”。即便未达到上述情形标准,若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等情形,同样构成开设赌场罪。由此可见,判断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不能仅看人数累计,要综合多种因素来判定。
如果对开设赌场罪的认定及相关法律问题还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律师解答
法律分析:
(1)开设赌场罪的认定并非单纯以人数累计为唯一入罪标准。按照相关司法解释,有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这几种情形,均属于“开设赌场”。
(2)即使未符合上述情形标准,若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3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30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120人以上等情况,同样构成开设赌场罪。这表明判定是否构成该罪,需全面综合多种因素来考量,而非只看人数。
提醒:
开设赌场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需综合多方面因素。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律师解答
1.开设赌场不能仅以人数累计作为入罪的唯一标准,应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多种属于“开设赌场”的情形,包括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
2.即便未达到上述情形标准,若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3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30万元以上等情况,同样构成开设赌场罪。
3.解决措施和建议:执法部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全面收集证据,对抽头渔利、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多方面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避免仅关注人数累计。同时应加强对赌博相关法律的宣传,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律师解答
(一)对于开设赌场是否入罪,不能仅看人数累计,可从多方面去考量。若存在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这些情形,无论人数多少都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二)即便未出现上述情形,但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3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30万元以上,也会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