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建筑物以及其附属设施之维修资金,归属全体业主共享共有。在经由全体业主集体决议的基础上,可将此笔资金投入到电梯、水箱等公共部分的维护之中。此外,维修资金的筹集及使用状况必须向公众公开披露。本条款首先明确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归全体业主所有。然而,维修资金的使用关乎每位业主能否顺利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实际利益。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一步规定,维修资金的使用需经过全体业主的共同决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得到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超过三分之二的业主以及占总人数超过三分之二的业主的一致同意。关于维修资金的具体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指出,主要用于业主专有部分之外的公共部分的维修,如电梯、水箱等设施的维修。至于业主专有部分之外的哪些部分属于公共部分,哪些设施属于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则需要根据每一栋建筑物、每一个建筑区划的独特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建设部与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中规定,共用部位,即指住房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而共用设施设备,则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房内部,建设费用已经分摊并纳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以及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为了让广大业主能够及时掌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情况,以便于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合法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特别强调,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状况必须向公众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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