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续期间,对于已经在婚前购买并登记为单独所有人姓名的房地产进行出售时,如该房地产仍被认定为是某位配偶的个人资产,其交易活动无需得到另一位配偶的同意亦可进行,若该房地产已在婚后被登记为双方共有房屋财产名录上,那么便需要征得另一位配偶的签名许可后方可进行转让交易。特别指出的是,当房屋以结婚前购买,但在婚后进行共同登记,应被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财产赠与行为,从而使之成为双方的共有财产。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