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若无现场证据存在,那么交警部门有权向前述各相关单位或个人调阅包括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及各类技术监控设备所保留的各类与事故相关的数据资料,同时也可依照规定组织涉事人员对彼此所驾车辆进行辨识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七条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技术监控设备的记录资料以及其他与事故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三十八条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证人对肇事嫌疑人、嫌疑车辆等进行辨认。
辨认应当在交通警察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多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