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过程中,针对第三次提出的离婚请求能否获得法律认可,则需要考虑夫妻之间的情感关系是否已经破裂至无法挽回的程度。
请注意,法院对离婚案件的裁决依据,并非仅仅取决于提出离婚请求的次数,而是依赖于提交的证据材料来判断。
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严格遵循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原则进行裁定。若认定感情确实无法维持,法院将依法准予离婚;相反,如未能找到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法院将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换言之,提出离婚请求的次数对于最终裁决结果并不构成决定性的影响。
最后值得强调的是,法院对于离婚案件的判决始终秉持着非常谨慎的态度,需要充分考虑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深入审查和判断后,才能作出相应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