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轿车与电动车发生碰撞时的处理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要在机动车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付;其次,若支付金额不足以弥补受害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应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予赔偿;再次,即便已从上述两个渠道获得赔款,但仍有资金缺口的话,或根本无任何保险保障的情况下,则需由当事各方按照其所应当承担的事故责任大小分别负担赔偿责任。针对汽车意外将骑行电动车的人员撞击受伤的责任划分问题,可参照以下具体规定:首先,当机动车之间出现交通事故时,有过失的一方应对此负有赔偿责任;其次,如果双方均存在过失行为,则应按照各自过失程度的相应比例进行责任分担;最后,若涉及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如无过失行为,则应由机动车一方负责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若有证据显示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存在过失情节,根据该过失情节严重与否,适度地减轻机动车一方所应负有的赔偿责任;在机动车一方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应对其可能导致的交通事故损失负责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而若是由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主观上刻意冲击机动车酿成的交通事故损失,那么机动车一方可免除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