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超过一年的工伤案件起诉程序,具体步骤包括:第一步,若工伤确认时限已逾越一年,劳动者应首先向所在区域的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請。劳动局将会基于超过了法定时效而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其二,劳动者须再向劳动局提交仲裁申请,然而劳动局仍将以超过既定时限为理由依法驳回申请。此后,劳动者可依照交通事故的评残标准展开伤残评估工作,并根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待法院初审后,基于雇主的观点做出判断。如雇主赞同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给予赔偿,那么法院将会委托本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工伤评残标准实施相关评估,最终在法官的判决下按照工伤保险待遇对相关事宜进行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