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法范围之内,许多事业单位的聘用协议或者合同都会设定违约金这一款目,这主要出于对服务期限的保障。当劳动者在为单位提供服务满约定期限之后决定离职时,他们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支付该违约金给用人单位。
依循相关的法律法规,某些特定情况下也会涉及到违约金的问题。例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期间为其支出了大量的培训费用,那么在这种状况下,如果劳动者选择解除劳动关系,他们就必须向用人单位归还这笔培训支出资金,否则便是构成违约行为。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所有条款都不应该在聘用协议或合同中涉及违约金事宜。即使存在这样的条款,它们同样被视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