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结论:
《民法典》规定了建筑物等脱落坠落、建筑物倒塌、高空抛物三类物件损害责任,不同情形下责任承担主体和方式有别。
法律解析:
在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致害责任中,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若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需对损害担责,若有其他责任人可追偿,这促使相关人员履行管理维护义务。建筑物倒塌致害责任,通常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连带担责,除非能证明无质量缺陷,若因其他责任人致倒塌则由其担责,保障建筑质量安全。高空抛物致害责任,难以确定侵权人时,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先补偿,查明后可追偿,以保障受害者权益。这些规定明确物件损害责任归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若您遇到类似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可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律师解答
1.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责任:若建筑物、搁置物等脱落、坠落伤人,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无法自证无过错,要担责。若有其他责任人,赔偿后可追偿。
2.建筑物倒塌责任:建筑物倒塌伤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担责,能证明无质量问题除外。若因其他责任人导致倒塌,由其担责。
3.高空抛物责任:抛掷或坠落物品伤人,难确定侵权人时,可能加害的使用人先补偿,查明侵权人后可追偿。
律师解答
1.《民法典》规定的物件损害责任涵盖建筑物等脱落坠落、倒塌以及高空抛物致害责任,这些规定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责任主体和承担方式,旨在保障受害者权益,增强责任意识。
2.对于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致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需自证无过错,否则担责,有其他责任人可追偿。应定期检查维护建筑物及相关物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3.建筑物倒塌致害,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原则上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证明无质量缺陷,其他责任人原因倒塌则由其担责。建设施工要严格遵守质量标准,加强质量监管。
4.高空抛物致害,难以确定侵权人时,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先补偿,查明后可追偿。应加强宣传教育,安装监控设备协助查找侵权人。
律师解答
法律分析:
(1)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致害责任方面,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即一旦出现脱落、坠落致害情况,若他们无法自证无过错,就需担责。若有其他责任人,担责者赔偿后可向其追偿,这保障了受害者权益,也避免担责者无端受损。
(2)建筑物倒塌致害责任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通常承担连带责任。不过若能证明建筑物不存在质量缺陷,可免责。若因其他责任人原因倒塌,责任由该责任人承担,明确了责任主体。
(3)高空抛物致害责任采取特殊规则,在难以确定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要给予补偿。之后查明侵权人,补偿者有权追偿,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受害者。
提醒:
物件损害责任中,相关主体应注意留存无过错证据。高空抛物致害责任复杂,不同情况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律师解答
(一)对于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致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平时要做好检查维护工作,若发生损害要积极收集自己无过错的证据。若有其他责任人,及时向其追偿。
(二)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严格把控工程质量,保留好证明工程无质量缺陷的相关资料。若因其他责任人导致倒塌,及时锁定该责任人让其担责。
(三)建筑物使用人应杜绝高空抛物行为,若发生高空抛物致害且难以确定侵权人时,使用人要及时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