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在民事案件的起诉过程中,那证明标准一般是“高度盖然性”这个标准。啥意思?就是说,看看现有的这些证据,待证的那个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得比不存在的可能性大才行,得让法官心里能比较笃定地相信这个事实。这就好比说,证据得达到能让法官合理地相信待证事实是真的那个程度,可不能要求绝对的确定性。就拿合同纠纷来举例吧,原告得拿出合同文本,还有履行相关义务的证据之类的,这样才能证明合同成立了以及对方违约的事实。要是证据虽然不能把其他可能性完全排除掉,但是从整体上来看,更倾向于原告所主张的那个事实,那就能满足起诉的证明标准了。不过,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在具体的证明标准上,可能会有一些小小的差别,就好像每个案子都有自己的小脾气一样,得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到底要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才算满足证明标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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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案件的起诉过程中,“高度盖然性”标准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准则。所谓“高度盖然性”,就是要求基于现有的各种证据,对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与不存在的可能性进行比较和衡量。当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其不存在的可能性时,法官的内心能够形成一种相对较为确信的状态。
这就好比在一座天平上,证据就是砝码。原告需要提供诸如合同文本这样能够直接证明合同关系存在的关键证据,以及履行相关义务的证据等,以此来证实合同的成立以及对方存在违约的事实。如果这些证据虽然不能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但从整体上来看,它们更倾向于支持原告所主张的事实,那么就能够满足起诉的证明标准。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在具体的证明标准上可能会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别。比如在侵权案件中,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可能需要更加具体和详细的证据;而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对于借款事实的证明可能又有其特定的要求。但无论何种类型的民事案件,“高度盖然性”标准始终是判断起诉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它旨在确保司法裁判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避免因证据不足或标准不明确而导致错误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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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起诉的证明标准一般是“高度盖然性”标准。就是依据现有的证据,待证事实存在的几率比不存在的几率要大,这样法官内心就能形成比较确信的状态。这表明证据要达到能让法官合理地相信待证事实是真实的程度,而不是绝对的肯定。就像在合同纠纷里,原告得提供合同文本以及履行相关义务的证据等,用来证明合同的成立和对方违约的事实。要是证据虽然不能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但从整体来看更倾向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那就可以满足起诉的证明标准。不过,不同种类的民事案件在具体的证明标准上可能会有一些小小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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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案件的起诉过程中,其证明标准通常被设定为“高度盖然性”这一标准。所谓“高度盖然性”,就是从现有的证据来考量,待证事实存在的概率要比不存在的概率更大,这样一来,法官内心能够形成一种相对比较确信的状态。这其实就表明,证据需要达到让法官能够合理地相信待证事实是真实的这样一个程度,而不是要求达到绝对的确定性。
比如说在合同纠纷这类案件里,原告就必须要提供合同文本,以及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的证据等,通过这些证据来证实合同的成立以及对方存在违约的事实。假如这些证据虽然不能完全把其他可能性都排除掉,但是从整体上来看,是更倾向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的,那么就能够满足起诉的证明标准。不过,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在具体的证明标准方面,可能会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别。像一些侵权类的民事案件,可能对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就会有其特定的要求,与合同纠纷案件的证明标准可能就会不太一样。但无论如何,“高度盖然性”标准始终是民事案件起诉证明的重要准则,它保障了司法裁判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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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案件起诉时,通常采用“高度盖然性”这个标准。啥意思?就是说,看现有的证据,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要比不存在的可能性大,这样法官心里就能比较确信了。这可不是说要有绝对的确定性,而是证据得能让法官合理地相信待证事实是真的。就好比在合同纠纷里,原告得拿出合同文本,还有履行相关义务的证据等,用来证明合同成立以及对方违约的事实。要是证据虽然不能把其他可能性完全排除掉,但综合起来看更倾向于原告主张的事实,那就满足起诉的证明标准了。不过,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在具体的证明标准上可能会有一些小小的差别。